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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院名称为北京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

(英文译名为:The word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条  北京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是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健康、保健、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医药研发机构,是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中医药科技事业和传承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  本研究院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际宪法、法律、法规和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全国人民健康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白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医为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各国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院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住所:北京;分所:西安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围绕中医药及相关科学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活动:

1、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3、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4、向各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各国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6、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本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7、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8、研究、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成

第七条  本院设会员、团体会员、研究员、专家委员四类组织成员。

第八条  各类成员条件:

凡承认本院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院成员。

(一)会员

 1、高等中医学院毕业,获得(职业)中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民间确有一技之长的中医工作者和热爱关心中医药事业者。

   (二)研究员:

    本院会员中,从事有关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有关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以及民间确有一技之长者。

   (三)专家委员:

本院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团体会员:

与本院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各类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研究员

 1、权利

1)享有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院和所在专业科分院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院和所在专科分院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院或所在专科分院的学术资料。

5)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

2)执行本院和所在专科分院的决议、决定,完成本院和所在专科分院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院和所在专科分院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为发展本院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委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研究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终身享有研究员资格。

2)免费获取本院的年度活动计划表、 通讯、会刊。

2、义务:参与由本院组织的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院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院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院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院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研究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院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院。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行为,经本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成员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

3、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主任。

4、向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院内部管理制度。

9、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10、筹措、管理本院经费。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院下设的专科分院为本院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院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分院”或“至德圣道中医药研究院糖尿病研发临床实验基地”等。专科分院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院的院长、副院长、主任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医药发展、继承、创新,政治素质好。

2、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3、院长、副院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岁,主任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主任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院院长长、副院长、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经院长提议,本届主任由李青松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成员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院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院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研发基金。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院经费必须拥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研究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院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院须在国家相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院长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